9畜牧生产
9.1一般原则
9.1.1有机畜禽生产的目标是对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逐步减少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养殖环境不得存在有害气体、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防虫、防啮齿类动物的药物和除草剂。
9.1.3充分考虑动物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自然的饲养方式。根据动物的种类提供必要的采食场地和休息条件。
9.1.4在充分考虑动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设适当的圈舍,以防止过度日照、极端温度、风、雨和雪等对动物的不利影响。
9.1.5圈舍设施应使用无害材料,并根据当地饲料的生产能力、畜禽的行为特点和健康状况、营养平衡状况和环境影响综合确定畜禽的养殖规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适宜水平上。
9.1.6充分利用动物的遗传优势,选育和引入健康的动物。
9.1.7提供高质量的饲料,其营养成分应满足动物生长、生产、生存和抵抗病虫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并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
9.1.8科学管理,避免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
9.1.9合理处理养殖废物,杜绝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9.1.10提倡动物福利,科学屠宰,保持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
9.2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
9.2.1对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场转换至少12个月,且已满足畜牧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后,该牧场生产的畜产品才能按“有机农产品”出售。
9.2.2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化期的长度。肉牛的转换期为12个月,奶牛、猪、羊为6个月,肉用家禽为10周,产蛋家禽为6周。
9.3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必须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品种。
9.3.2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动物。
9.3.3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畜禽不能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转移。
9.3.4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允许购入:蛋鸡(19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一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9.3.6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畜禽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9.3.7种畜禽可以从非有机牧场引入,但如果种畜禽的第一后代将作为有机畜禽饲养,则种畜应在不晚于怀孕期的最后1/3时间内进行有机管理,种禽则允许从出雏时开始。
9.4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9.4.1有机畜禽的饲料至少80%来源于已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余饲料可以是达到有机农产品标准的产品。
9.4.2有机饲料原料组成中至少50%应来自有机农场内部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9.4.3禁止使用以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1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任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2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中的化学防腐剂、化学合成着色剂和非蛋白氮;
9.4.3.3任何药物饲料添加剂;
9.4.3.4哺乳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9.4.3.5某种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同种动物(鱼类除外);
9.4.3.6工业合成的油脂;
9.4.3.7动物副产品(如肉骨粉、羽毛粉等)或粪便;
9.4.3.8用溶剂(如己烷)浸提的饲料原料;
9.4.3.9化学合成的氨基酸;
9.4.3.10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生产的,或无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9.4.4矿物质或维生素只有来自于天然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如果在这些物质发生短缺的特殊情况下,化学提纯的有类似效果的矿物质和维生素也允许使用,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品种,并经政府专门机构严格
检验认定和获正式注册。
9.4.5哺乳动物的幼畜补充喂养的乳制品应是有机产品,而且要来源于同种类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来源于非有机农场系统不含抗生素或人工合成添加剂的乳制品或代用乳。
9.4.6给予动物饲料的剂型和方式,必须充分考虑动物的消化道结构特点和特殊生理需要:
9.4.6.1给予哺乳动物的幼畜以充足的母乳;
9.4.6.2以干物质为基础,草食动物饲粮中必须具有60%以上的粗饲料、鲜草、干草或(和)青贮饲料。
9.4.6.3充分满足猪和家禽对谷物饲料和纤维饲料的需要。
9.4.6.4允许使用糖蜜作为幼龄动物的调味剂;
9.4.7所有动物都必须自由接触新鲜的水源,以充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活力。
9.4.8青贮饲料添加剂不能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其派生的产品,但可以使用海盐、酵母、丙酸菌、酶、乳清、糖、糖蜜、蜂蜜、甜菜渣、谷物。当气候条件不允许进行青贮发酵和得到认证机构许可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乳酸、甲酸、乙酸、丙酸或其他天然有机酸产品作为青贮饲料添加剂。
9.4.9根据动物的种类确定使用母乳喂养哺乳动物幼畜的最短时间:牛(包括水牛)3个月、羊45天、猪40天、兔30天。
9.5畜禽饲养与管理
9.5.1圈舍和自由放牧区必须能保证畜禽按其物种本身特有的行为方式生活,要求具有:
1)足够的自由活动空间;
2)足够的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照;
3)足够的栖息场所和设施;
4)足够的防雨、防风、防阳光直射和防极端温度的措施;
5)避免使用具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9.5.2畜禽舍的地面要求平坦,有足够大的面积,要舒适、清洁、干燥,而不能打滑,整个地面至少一半为坚硬的实质结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
9.5.3家禽的圈舍应当是坚固的建筑物,地面要铺以垫料。还应具备与群体规模相适应的栖木,并有足够大的出入口。
9.5.4畜禽在圈舍内应保持适宜的密度,决定畜禽适宜密度的原则是:
1)畜禽在圈舍内具有舒适感,应当考虑畜禽品种、年龄的差异繁育和哺乳的需要;
2)应当考虑到畜禽行为需求、畜群规模和性别比例;
3)应当确保畜禽有足够的空间用于自然站立、轻松躺卧、转身、梳理被毛、拍翅等自主活动。
9.5.5应控制在牧场、草地或在自然或半自然栖息地上放养的密度,以防止土壤植被畜禽过度践踏和过度放牧。
9.5.6只要动物的生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地面状态允许,所有哺乳动物都必须去牧场或户外自由运动。但对处于育肥最后阶段的肥育动物和在严寒冬季的种公畜及产奶牛来说,可以免除户外运动。
9.5.7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饲养,但经认证机构认可,种公畜、小规模饲养和患病动物以及即将分娩的母畜可以作为例外。
9.5.8只要条件许可,草食动物必须放牧,也允许动物有短于其整个生长期1/5的舍饲期,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9.5.9只要气候条件允许,家禽必须进行户外活动,并且累计时间达其生命周期的1/3。这些户外活动必须在有保护设施和有植被覆盖的地方进行,并且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水槽和饲槽。
9.5.10水禽必须能够接触到溪流、水池或湖泊等水面。除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阶段,母猪必须群养。仔猪不得在平网或笼中饲养,运动场必须允许排便和躺卧。
9.5.11严禁给饲养动物采用去喙、拔牙、去角、断尾、冷(热)烙号、强制脱毛和换羽等造成动物肢体残缺的措施。允许对动物进行物理性阉割,但这样的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并且尽可能减轻畜禽的损伤和痛苦,必要时允许使用麻醉剂。
9.5.12蛋鸡应以人工方式补充自然光线的不足,以保持每天有16小时的光照。
9.5.13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在每一批动物上市后,圈舍必须清空,对圈舍及其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闲置运动场以恢复植被。
9.5.14所有畜禽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包括堆肥场等,在设计、施工、操作和利用时,都要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
9.5.15粪便总量以其作为肥料时不超过每年每公顷土地170千克氮为度。必要时,应减小畜禽密度以免超过上述标准。
9.6繁殖
9.6.1应该优先采用自然方法进行有机饲养畜禽的繁殖,但允许人工授精。
9.6.2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和不必要的人工助产。
9.7防病治病
9.7.1在有机畜禽生产中,疾病的预防应基于下列原则:
9.7.1.1选择适宜当地条件和抗病能力强的畜禽品种或品系;
9.7.1.2根据每种畜禽品种的要求进行适当管理,以增强畜禽抗病和预防传染的能力;
9.7.1.3高质量的饲料供给,结合有规律的运动和放牧,有益于提高畜禽自身免疫力;
9.7.1.4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避免过度放牧和任何影响畜禽健康的问题出现。
9.7.2在明确畜禽养殖场所处地区流行病学规律、且病患不能用其它管理技术加以控制的前提下,才考虑使用疫苗接种。允许使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用由GMO方法生产的
活病毒疫苗。
9.7.3一旦畜禽生病或受伤,应立即隔离和治疗。
9.7.4应优先选择生物治疗方法和物理性治疗方法,然后才是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时,需经兽医确诊和认证机构许可。
9.8运输、屠宰和包装
9.8.1运输
9.8.1.1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押车人要善待动物,不得使用任何电驱赶辅助设备。
9.8.1.2在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洗。运输中要保证车内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并根据气候条件和运程长短给动物喂食喂水。
9.8.1.3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镇静剂或兴奋剂。
9.8.1.4运输时间超过7小时的动物不能立刻屠宰,需暂养24小时以上。
9.8.2必须以人道的方式进行屠宰并尽量照顾和关注动物的福利,减轻压力并遵守相关法律。
9.8.2.1畜禽在屠宰前应接受检验和检查,合格的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
9.8.2.2禁止动物与处于宰杀过程的动物有感官的接触(目视、耳听、嗅觉等)。
9.8.2.3在屠宰及其准备期间,必须使畜禽遭受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屠宰前必须先将动物击昏使其失去知觉。致昏至开始放血致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