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长政发[201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加快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县投资的客商,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能源开发项目外,不受投资行业、产业、方式和经营类别、期限的限制,均享受国家、省、市和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公用设施等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凡来我县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按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存量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审批,根据用途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第五条:凡兼并、重组、改造我县困难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免收县属的所有费用,并将县级征收留用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全额奖励企业。
第六条:凡来我县兴办、创办企业(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开发企业除外),除享受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给予的优惠外,企业缴纳的税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返还):
(1)独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一亿元以上生产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的60%奖励企业,第4-5年,按留县部分的40%奖励企业。
(2)对设在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独资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证券业、特种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实缴的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三至五年按50%给予奖励。
(4)投资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外,项目投用3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各种税收留县部分50%给予奖励。
第七条:凡来我县投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建设期间,属省、市征收的相关规费由相关部门全额征收;属县级政府征收的减半征收;属企业征收的按政策执行。
第八条:上述条款的奖励,由外来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投资合同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终次日起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申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兑现。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农业产业化、节能环保、旅游、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以“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待遇。
第十条:县政府及各镇、各部门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于来长武投资的客商,推行“保姆式”、“一条龙”服务,对于一切违法违纪、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凡投资者自带产品项目、收购或兼并本县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交易(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一次性付款的,收购价可按企业资产评估价优惠15%,接收安置企业在册职工一半以上的,再优惠5%。
第十二条:凡投资兴办企业合同签署后,资料齐备的,由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内一切手续和转报上级核准、备案,并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在长武落户,落户后社保、医疗等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凡来我县兴业的人员子女入托、就学等生活问题,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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