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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锋:让宪法精神成为永恒——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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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建设“四强三领先”西部强市的历史关头,我们迎来了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32年前的今天,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继承和发展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通过并颁布了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作出了规定,把党和人民意志书写在庄严的文本之上。 32年来,宪法以其至上的地位和强大的力量,极大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实践启示我们: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前行;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必然遭受挫折。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举行一个仪式,更重要的是为了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从文本走向社会、走进千家万户,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良好氛围。 国家宪法日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宣言日”。党和人民用最优美的文字写就了宪法,作出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严承诺,也谱写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自由宪章。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唤醒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贯彻法治国家中的人民主体地位,真正把宪法精神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把“宪法至上”的理念落到实处。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国家宪法日是党委政府的“行为规范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句话的核心要义,就是宪法必须高于权力,宪法必须控制权力。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以纪念的形式警示党政机关一切权力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党委决策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实行决策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让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成为工作新常态。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司法机关应当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机制,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素质,带头守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国家宪法日是法制教育的“普及深化日”。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来完成。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以此为新起点,普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倡导全社会都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模范执行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与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依靠法律手段处理日常事务,争做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表率。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当切实树立宪法意识,强化权利义务对等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生动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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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4/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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