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具体内容为以下:
1、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2、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3、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5、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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