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咸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武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霾、大风、冰雹、雷电和连阴雨15类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与各镇村、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气象牵头、部门联动、按职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长武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武装部部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广电局、县文体局、县安监局、县防汛办、县电力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粮食局、电信长武分公司、移动长武分公司、联通长武分公司、县电视台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2.2 工作制度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视情况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判断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提出启动或解除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影响,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社会运行状态等综合指标,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推动多部门应急联动和资源共享。
2.3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应急联络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会议工作部署;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新闻发布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各镇、社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准备
县气象局制作气象灾害信息,视情况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的联动和响应措施见附则。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等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向县应急办反馈。必要时,县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镇、社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入同级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预警标准,却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在综合预警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有关镇、社区人民政府根据天气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通知到重点人群。同时根据统一指令,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人员转移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镇、社区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御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建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农林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出现超出受影响县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可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依据灾害情况和处置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镇社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工作。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民政、防汛、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报县政府及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组织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做好防洪准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
农林果部门组织种植、林果、畜牧、水产业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护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
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文体局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督促当地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安监部门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及时掌握暴雨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气供应设施损坏。
4.4.2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农林果水务部门组织种植、林果、畜牧、水产业做好防雪、防冻等防御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防滑、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文体局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武警部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及时掌握降雪冰冻预警信息,关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有关天气预报信息。
4.4.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尤其是对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林果水务部门 指导林农、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4.4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林果业部门指导种植业、养殖业做好防御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卫生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
疗救治工作。
4.4.5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防御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城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 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业部门指导果农、林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果、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果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冰雹、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冰雹灾害调查和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部门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故障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安全通知,加强道路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 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大连阴雨强度、持续时间的预报。
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连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雨工作。
农业部门要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组织畜牧、水产业主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水利部门要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
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文体局要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和必要时的人员撤离工作。
各镇政府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4.5 应急值守
应急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各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信息公布
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政府及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的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
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县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民政部门会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进行严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镇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
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多发的气象灾害,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演练总结评估。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会同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镇、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政府发布的《长武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过去3小时内乡镇自动气象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形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Ⅱ级(橙色)预警:过去3小时内乡镇自动气象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形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3)Ⅲ级(黄色)预警:过去6小时内乡镇自动气象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4)Ⅳ级(蓝色)预警:过去12小时内乡镇自动气象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8.1.2 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过去6小时内降雪量达到15毫米或以上且降雪持续,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2)Ⅱ级(橙色)预警:过去6小时内降雪量达到10毫米或以上且降雪持续,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Ⅲ级(黄色)预警:过去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6毫米或以上且降雪持续,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4)Ⅳ级(蓝色)预警:过去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毫米或以上且降雪持续,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8.1.3 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地面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地面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地面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地面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地面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地面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
8.1.4 沙尘暴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8.1.5 低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Ⅲ级(黄色)预警: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下降到-8以下。
(2)Ⅳ级(蓝色)预警: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下降到-6以下。
8.1.6 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将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将持续。
8.1.7 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我县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我县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1.8 霜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Ⅳ级(蓝色)预警:48小时内温度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8.1.9 道路结冰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2)Ⅲ级(黄色)预警: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8.1.10 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8.1.11 雾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8.1.12 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Ⅱ级(橙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Ⅳ级(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8.1.13 冰雹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2)Ⅱ级(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8.1.14 雷电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2)Ⅱ级(橙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Ⅲ级(黄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
8.1.15 连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15天我县将出现连续阴雨天气(可以2天无降水),累计降水量达到150毫米,可能造成洪涝灾害,会出现明显洪涝灾害。
(2)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8天我县将出现连续阴雨天气(1天可以无降水),且累计降水量达到100毫米,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分级
灾种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1 |
暴雨 |
√ |
√ |
√ |
√ |
2 |
暴雪 |
√ |
√ |
√ |
√ |
3 |
寒潮 |
|
√ |
√ |
√ |
4 |
大风 |
|
√ |
√ |
√ |
5 |
沙尘暴 |
|
|
√ |
|
6 |
低温 |
|
|
√ |
√ |
7 |
高温 |
|
√ |
√ |
|
8 |
干旱 |
√ |
√ |
|
|
9 |
冰雹 |
√ |
√ |
|
|
10 |
霜冻 |
|
√ |
√ |
√ |
11 |
道路结冰 |
|
√ |
√ |
|
12 |
大雾 |
|
√ |
√ |
|
13 |
雾霾 |
|
|
√ |
|
14 |
连阴雨 |
|
|
√ |
√ |
15 |
雷电 |
√ |
√ |
√ |
|
由于我县地形复杂,各种灾害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8.2.1 暴雨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
建设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 |
农、林、果
业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畜牧、水产业主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
水利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 |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
卫生部门 |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交通运
输部门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陆上交通安全通畅。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文体旅
游部门 |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国土资
源部门 |
督促地方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 |
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
协助地方政府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 |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
办事处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 |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
市 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学 校 |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
社 区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雨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建筑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
停止户外作业。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
设施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8.2.2 道路结冰冻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做好防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
农、林、果、业部门 |
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御措施。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
交通运
输部门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陆上交通安全通畅。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文体旅
游部门 |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雪的安全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雪工作。 |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雪灾防御、积雪清理及灾害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通知、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等清理积雪,并组织检查。 |
武警部队 |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降雪天气预报信息。 |
市 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降雪信息,及时了解降雪动态;主动做好门前积雪清理。 |
学 校 |
做好防雪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
做好防雪工作,停止户外活动,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
社 区 |
及时收听有关降雪信息,通知该区住户清理积雪,并组织检查。 |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检查该区积雪清理情况。 |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检查该区积雪清理情况,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
设施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降雪信息。 |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
8.2.3 寒潮、低温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民政部门 |
采取防寒措施,避寒场所开放。 |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城管部门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加强对各公园对防御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农、林、果、业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
卫生部门 |
采取措施,宣传寒潮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寒潮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寒潮灾害防护。 |
市 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潮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
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
社 区 |
及时收听有关寒潮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
8.2.4 大风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Ⅲ、Ⅳ级 |
Ⅱ级 |
城管部门 |
提醒有关单位对设置的露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 。 |
安排专人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
电力、通信
部门 |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农、林、果、业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果业、林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
卫生部门 |
采取措施,宣传大风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大风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组织实施区本辖区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风灾害防护。 |
市 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大风预警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 |
尽量不要出门,不要在广告牌、架空电线电缆、树木下躲避。 |
社 区 |
及时收听有关大风预警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风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安全。 |
8.2.5 高温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公安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教育部门 |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住建部门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城建部门 |
加强各市政公园植物防暑防晒保护措施。 |
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
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合理调配工作时间。 |
农、林、果、业部门 |
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 |
加强对农林、水产、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水务、市政
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
民政部门 |
通知各社区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随时救治。 |
卫生部门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各大医院、社康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
交通运
输部门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包括措施。 |
提示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文体旅
游部门 |
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电力部门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劳动保
障部门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
安监部门 |
监督各成员单位,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 |
各级政府 |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作好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高温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
市 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停止户外活动。 |
社 区 |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本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
8.2.6 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Ⅰ级、Ⅱ级、Ⅲ级 |
公安消
防部门 |
应急处置因雷击造成的起火事故。 |
交通运
输部门 |
向雷电发生地域的交通单位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提防雷雨大风,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
教育部门 |
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
公安部门 |
组织警力上街巡查,疏导道路交通,处置因雷击造成的交通事故, 通过交通电台向司机提示交通堵塞路段,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雷电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雷电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
文体旅
游部门 |
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
卫生部门 |
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
事发地政府 |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组织协调人员伤亡和灾情救助,向当地气象部门传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灾情救助情况。 |
宣传媒体 |
通过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护。 |
市 民 |
避免在空旷处行走,尽量躲避在室内,避免在大树、高耸孤立物下躲避雷雨,尽量避免在雷雨时拨打接听手机。 |
社 区 |
在社区内公告气象局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提示居民收好阳台衣物,关闭门窗。 |
8.2.7 冰雹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Ⅲ级 Ⅳ级 |
公安部门 |
维护好防雹作业点安全,疏散防雹作业时围观群众。 |
民政部门 |
做好灾情调查和救灾工作。 |
农、林、
果业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气象部门 |
积极组织人工防雹作业。 |
8.2.8 大雾、霾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 |
Ⅲ级 |
教育部门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他们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封闭高速公路,对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卫生部门 |
根据大雾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然增多。 |
红色大雾预警信号很可能伴有重污染事件,卫生局应启动相应紧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发事件。 |
铁路部门 |
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 |
宣传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市 民 |
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器具,尽早到室内躲避浓雾天气,注意交通安全。 |
8.2.9 干旱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商务部门 |
协助组织部分生活必需品。 |
财政部门 |
下拨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抗旱经费及时并监督使用。 |
公安部门 |
维护抗旱供水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
水务部门 |
利用一切水务设施,早引多灌,争取抗旱主动权。大型灌区和水库作好应急供水预案并提前5天开闸放水。抗旱服务队全力以赴投入抗旱一线,帮助群众检修提水机械,启动所有设备,扩大抗旱灌溉面积与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
水源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大力推广应用抗旱剂、节水设备等科技产品。抗旱服务队设备统一调配使用。 |
截地面水,挖掘地下水。保水地,弃旱地,加大水地投入。 |
民政部门 |
做好因旱农作物绝收地区的灾情统计,安排救灾粮、款的发放。 |
建设部门 |
在城市、一方面动员广大群众节约用水,另一方面要限制高耗水企业用水。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给无水社区居民运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 |
交通运
输部门 |
优先运送抗旱、救灾的人员和物资、设备。 |
农、林、
果业部门 |
监测农作物干旱灾情,及时提供灾情信息,并提出农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推广旱作农业新技术,提高天然降水的有效利用率。 |
卫生部门 |
加强受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管理。 |
新闻媒体 |
宣传抗旱法规、政策,及时准确报道抗旱救灾工作信息。 |
气象部门 |
监测天气形势和土壤墒情,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
监测天气形势和加密观测土壤墒情,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实施人工增雨计划。 |
通信部门 |
负保障抗旱信息畅通。 |
电力部门 |
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
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 |
执行重大抗旱任务。 |
铁路部门 |
优先运送抗旱人员、物资和设备。 |
8.2.10 霜冻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 |
Ⅲ级 |
农、林、
果业部门 |
指导农民和果农,采取一定的防霜冻措施。 |
农业林业要按照职责,积极采取防霜冻措施,并做好灾害。 |
各级政府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灾工作。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霜冻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霜冻灾害防护。 |
8.2.11 沙尘暴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 |
Ⅲ级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沙尘暴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做好预防工作,停止室外一切教学活动。小学生放学应有人接送。 |
农、林、
果业部门 |
提示设施农业做好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
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田间劳动应及时停止,并到安全地方暂避。 |
民政部门 |
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交通运输
部 门 |
能见度降低,注意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安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高速公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者停运。 |
卫生部门 |
提醒广大民众外出时穿戴防尘的衣服、手套、面罩、眼镜等物品。回到房间后应及时清洗面部。 对精密仪器进行苫盖密封。 |
提示广大民众一旦发生慢性咳嗽或气短、发作性喘憋及胸痛时,应尽快到医院检查、治疗。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文体旅游
部 门 |
提醒游客备好口罩、纱巾等防尘防风物品。 |
停止旅游,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武警部队 |
做好抢险的准备工作。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暴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沙尘暴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
市 民 |
居民要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外出要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 |
居民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
居民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 |
学 校 |
学校、幼儿园要立即让学生进入室内,及时关闭门窗。学生外出要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 |
学生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学生要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采取暂避措施,建议停课。 |
社 区 |
建议设区居民准备好口罩、纱巾等防尘防风物品。 露天集体活动或室内大型集会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
停止一切室外活动。 |
建设工地 |
室外作业必须戴口罩、带安全帽和眼镜等物品。 |
及时停止露天建筑等高空作业。并到安全地方暂避。 |
8.2.12 连阴雨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响应等级 |
Ⅳ级、Ⅲ级 |
建设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连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雨工作。 |
农、林、果业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组织畜牧、水产业主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
水务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文体旅游
部 门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国土资源
部 门 |
督促地方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 |
各级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各镇、街道办事处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宣传媒体 |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连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连阴雨灾害防护。 |
8.3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99.9毫米,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务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2015年3月18日印发 |